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011號聲請人萬家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瑾 相對人 林裕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五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假扣押裁定必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扣押之情事變更法院始得裁定撤銷,或由債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撤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故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假扣押而供擔保者,嗣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為撤銷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36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54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並確定,是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情事,除據其提出上開事證外,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上開假扣押裁定既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10號裁定撤銷並確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提供擔保免為假扣押之依據即已不存在,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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