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劉貴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790元,及其中52,762元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84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貴玲於109年6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
自109年6月3日起至112年6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5月13日止累計52,790元未給付,其中52,762元為本金、2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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