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附民原告和諧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稚妍 附民被告 王震文
林永強
蕭少棠
蕭國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