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14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債務人 李志軍 債務人 余宛育
一、債務人李志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暨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李志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余宛育負清償責任,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