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國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