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陳一凡
被   告  林繼鴻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被   告  黃聖倫
訴訟代理人  陳福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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