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陳一凡
被 告 林繼鴻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被 告 黃聖倫
訴訟代理人 陳福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