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48號

原告 陳彥璋

被告 陳朝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958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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