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
核定為新台幣117,600元(計算式:9800×12=117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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