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全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全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全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上當事人間93年度裁全字第520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給付遲延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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