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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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甲○○前因被告 簡志誠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提供保證金新台幣20萬元後,由本院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本院業於96年11月23日以96年度訴字第99號裁定將上開保證金沒入,該裁定並於96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本人,於96年12月6日送達被告辯護人,業經本院調閱96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卷宗,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是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