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北花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綠艾

代理人 葉雅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1006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幣貳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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