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北花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綠艾
代理人 葉雅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松股字第1006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