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058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
之1之1債務人甲○○
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⑴麥克現金卡部份為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捌佰零玖元⑵中華信用卡部份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⑴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⑵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⑴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計付前揭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如下;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第二個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整,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延滯六個月以上者,其應計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