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16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宇絜 (原名: 彭素芬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