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19號抗告人賺錢A計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相對人 李林深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110年度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於同年4月26日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惟前開聲明異議裁定為第一審法院獨任法官所為之裁定,屬不得抗告之裁定,然該裁定教示欄曉示之文字記載錯誤(誤載為得抗告),準此,抗告人為提起抗告所繳納1,000元,即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之情形,影響裁判費用繳納之結果,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