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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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他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7號聲請人 謝賜福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107年度亡字第116號),經裁定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107年度亡字第11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家救字第143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嗣經本院以107年度亡字第116號裁定撤銷死亡宣告,並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00元,故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向本院繳納,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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