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397號原告 周秀梅 住○○市○○路00號2樓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出申請免罰款狀,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6條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補正「原告」:周秀梅。
㈡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徐世勲 (局長)。
㈢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㈣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