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67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陳柏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湘庭 、 黃彥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利率應明確,應自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準,併請刪除「嗣後利息依本公司…而調整」等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