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7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言詞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
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七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
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九萬三千元
(起訴狀誤載為十七萬三千元),及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
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十九萬三千元(起訴狀誤載為十七萬三千元
),及自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核原告上揭主張,仍本於票據關係為請求
,僅為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亦不甚礙被告之攻擊防禦或訴訟終結,自為適法,合先敘明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十二張,
共計二十二萬元,被告曾陸續還款,尚餘十九萬三千元未還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十九萬三千元及自九
十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表
示並未欠訴外人這麼多錢,當初有工作有還,但訴外人即被
告之先夫都未將已清償面額之本票交還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二十二紙為證,
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被
告固不否認簽發系爭本票,雖辯稱沒有欠那麼多錢等語,然
查: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三日當庭將原告提出之還款明細提
示被告,被告表示要再回家核對,本院並當庭諭知下次開庭
時間,惟被告之後均拒不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抗辯及證據,
衡情原告主張之金額,應為正確,否則被告焉有不到庭抗辯
之理,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
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及背書人均應照本票文義擔保本票
之付款;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
執票人連帶負責;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
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
;又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得
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依年利六釐計算,此觀諸票據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
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
百二十四條規定自明。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逾票據法所定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本於票據
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
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
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
├──┼──────┼─────┼──────┼──────┤
│1│95年8月8日│10,000元│95年9月5日│CH645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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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10,000元│95年10月5日│CH64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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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上│10,000元│95年11月5日│CH64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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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上│10,000元│95年12月5日│CH645682│
├──┼──────┼─────┼──────┼──────┤
│5│同上│10,000元│96年1月5日│CH645683│
├──┼──────┼─────┼──────┼──────┤│
│6│同上│10,000元│96年2月5日│CH645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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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上│10,000元│96年3月5日│CH645686│
├──┼──────┼─────┼──────┼──────┤
│8│同上│10,000元│96年4月5日│CH645687│
├──┼──────┼─────┼──────┼──────┤
│9│同上│10,000元│96年6月5日│CH645688│
├──┼──────┼─────┼──────┼──────┤
│10│同上│10,000元│96年7月5日│CH645689│
├──┼──────┼─────┼──────┼──────┤
│11│同上│10,000元│96年8月5日│CH645690│
├──┼──────┼─────┼──────┼──────┤
│12│同上│10,000元│96年9月5日│CH645691│
├──┼──────┼─────┼──────┼──────┤
│13│同上│10,000元│96年10月5日│CH645692│
├──┼──────┼─────┼──────┼──────┤
│14│同上│10,000元│96年11月5日│CH64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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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上│10,000元│96年12月5日│CH645694│
├──┼──────┼─────┼──────┼──────┤
│16│同上│10,000元│97年1月5日│CH64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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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同上│10,000元│97年2月5日│CH645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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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同上│10,000元│97年3月5日│CH645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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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同上│10,000元│97年4月5日│CH64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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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同上│10,000元│97年5月5日│CH645699│
├──┼──────┼─────┼──────┼──────┤
│21│同上│10,000元│97年6月5日│CH645700│
├──┼──────┼─────┼──────┼──────┤
│22│同上│10,000元│97年7月5日│CH645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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