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告 陳誼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素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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