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2樓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如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附表一(財產):
㈠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㈡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㈢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㈣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㈤苗栗縣○○鄉○○○段189建號即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16鄰
伯公坑112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㈥苗栗縣○○鄉○○○段194建號即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16鄰
伯公坑111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㈦苗栗縣○○鄉○○○段269建號即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16鄰
伯公坑113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㈧苗栗縣○○鄉○○○段957建號即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16鄰
伯公坑112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全部)㈨苗栗縣○○鄉○○○段958建號即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16鄰
伯公坑111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全部)㈩苗栗縣○○鄉○○○段959建號即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16鄰
伯公坑113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附表二(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27日上午11時公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婕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