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宋珠銀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 律師( 法扶 )
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請求之土地部分係以新臺幣100,00
0元購得,故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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