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88號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3號丁○○
1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並將陳報狀繕本逕送達被告):
原告起訴狀中訴之聲明欄中記載:「…,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另計遲延利息」等語,上開遲延利息是否指違約金?如是,則其請求逕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似與系爭房屋借款契約第2條第3款記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之約定不符合,是否應依契約之約定為準?及其違約金請求之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