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2號
原告 黃正信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鍾漢麟 即 黃錦煌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黃錦煌、 黃錦盛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尖下段)
1
1184地號土地
2
1185地號土地
3
1192地號土地
4
1193地號土地
5
1195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