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2號

原告 黃正信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鍾漢麟黃錦煌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黃錦煌、 黃錦盛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尖下段)

1

1184地號土地

2

1185地號土地

3

1192地號土地

4

1193地號土地

5

1195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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