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06號原告 劉文淑 上列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如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院臺訴字第1135006403號訴願決定,應補正適格之機關為被告:衛生福利部,代表人: 邱泰源 (部長)。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原處分書影本。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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