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65號
原   告 華爾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順一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邱順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 陸佰 壹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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