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凌元元楊惠茹 之繼承人、 凌衍雲 即楊惠茹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繼承人凌元元、凌衍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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