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助字第5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163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 廖家惠 即 廖基成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將債權分別於數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超額執行,又異議人早已履行拆除義務,對債權人已無債務,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本件係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2743號執行事件囑託,就異議人所有位於本院轄區之不動產執行,是以,如異議人認有超額執行之虞,宜逕向囑託法院陳明,再由囑託法院審酌一切情狀後予以妥適處理。至於異議人主張對債權人已無債權一事,因債權人於本件強制執行聲請狀已提出相關照片資料,釋明異議人尚未完全履行拆除義務,本院依形式審查及囑託法院囑託函所為執行程序,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並無理由。再者,縱然異議人所述為實,亦屬消滅或妨礙執行之實體事由,應循異議之訴之途徑以為救濟,非聲明異議所得處理,故異議人之異議,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