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