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義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義忠於民國112年7月20日10時許起至14時許止,在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0號住處飲用啤酒及高粱酒後,於同日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嗣於同日15時50分許,行經同市自強路與雙十街交岔路口處時,因違規闖越紅燈遭警攔查後,員警發現被告身上散發酒味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6時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30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於本院日期為112年9月15日)當日死亡一節,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份存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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