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光靖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光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光靖前犯竊盜、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7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美燕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