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98號
原   告  黃國倫德安牙醫診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麗安
  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