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臺北市○○區○○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23日下午3時3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零貳佰玖拾元,及
  其中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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