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26號
原告 王立燕
被告 張聖政
訴訟代理人 張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正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表明「阻礙逃生通道。」)、漏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