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26號

原告 王立燕

被告 張聖政

訴訟代理人 張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正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表明「阻礙逃生通道。」)、漏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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