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坤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5634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坤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坤政所犯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24日│106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3879號│字第455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193號│2463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9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46│││││2193號│3號│││├────┼──────────┼──────────┼──────────┤││判決│106年08月21日│106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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