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務人 朱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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