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3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甲○○
           、27樓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被   告 乙○○  原籍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4月24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2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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