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李昱萱 債務人 李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昱萱於民國105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李文俊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327,319元。詎債務人李昱萱113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4月24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李文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90,097元,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7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0097元李文俊、李昱萱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年息1.775%002新臺幣190097元李文俊、李昱萱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0097元李文俊、李昱萱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