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交簡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友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1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友傑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友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
逸罪。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
坦認犯行,已具悔意,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臺中市○○
區00000000000號調解書、和解書附卷可參,足見惡性
尚非重大,信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二
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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