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8號10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楊勝勳
蔡昭安 被告 尚宥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尚宥丞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5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均應判決駁回,而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