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孫艷吟 訴訟代理人 詹家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望伸 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4年8月20日收件(斗地普字第106940號),就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其上同段169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斗六市○○路00號)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1,375元【計算式:(99.75㎡×28,1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現值(369,200元+129,200元)=3,301,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