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700號

原告盈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被告 吳昱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昱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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