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 黃美英 被告 黃建浩
黃文清 黃榮清 黃鴻清 黃燕龍 黃宗明 黃宗正 黃宗禮 黃宗湧 黃宗義 黃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購買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得優先承買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3,425,81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51平方公尺×0.3025×主張權利範圍5/6×系爭土地交易價額每坪90,000元=3,425,
8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20元,尚應補繳16,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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