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1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84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士簡字第592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訊問被告後(99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如附表二所示期限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給付方式:由乙○○各於期限前備妥現金,以報值掛號信函寄送至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地址,並應影印保留報值掛號信函封面由郵政機關蓋章驗明,連同收執聯正本妥善保管,以備查考。
事實
一、乙○○明知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電話、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明知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及隱匿、掩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接續為下述交付帳戶之犯行
(一)民國99年3月11日中午某時,在臺北市○○區○○街○○號任職公司前,將其申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企銀,址設臺北市○○區○○街○○號)營業部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周先生」及其屬之犯罪集團成員;
(二)同日晚上7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附近之摩斯漢堡店前,將其向臺灣企銀營業部申請之帳戶(帳號:
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予上開詐欺集團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女子。而上開「周先生」及其屬之集團成員取得乙○○所交付之2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法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詐騙。嗣因 楊佳安李曜丞謝美珍黃可潔陳亞絜方耀家 等人發現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本院99年9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參照),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警詢之指述相符,復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所提供之2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間確有匯款之事實。綜上,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又被告為幫助詐騙集團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而於同日(99年3月11日)中午及晚上先後交付2個其所申請之臺灣企銀帳戶,以供詐騙集團遂行其詐欺犯行,其所為2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另被告係以一幫助詐欺之行為,使詐騙集團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之被害人之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於本案起訴,惟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判,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因欲申請貸款,一時失察而誤信報紙廣告,交付專屬個人使用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不詳詐騙集團輾轉為不法使用,又其雖犯後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並當庭承諾願依本院諭知之條件分4期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認其犯後態度尚可,並酌本件犯罪所生之損害,暨其品性、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儆。另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刑事偵審程序,教訓已深,當已知所警惕,要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自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並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應按主文所示之期限、方式之條件給付被害人一定金額。又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薛嘉珩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詐騙時間│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情形(含匯款地點、│證據││││││時間及金額)││├──┼─────┼───┼─────────┼───────────┼──────────┤│1│99年3月12│楊佳安│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被害人遂依指示於99年3│楊佳安之警詢筆錄、受│││日17時24分││稱其前於網路購買商│月12日19時58分許,在土│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許││品時,因發生錯誤設│地銀行正濱分行某自動櫃│便格式、內政部警政署│││││定為12期分期付款,│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轉帳新臺幣4983元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致被害人誤信為真│上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業部99年3月31日99部│││││,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00)│營業字第00967號函檢│││││││送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見甲○99偵7764號卷│││││││第15至20頁;99偵8618│││││││號卷第36至39頁)│├──┼─────┼───┼─────────┼───────────┼──────────┤│2│99年3月12│陳亞絜│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被害人遂依指示於99年3│陳亞絜之警詢筆錄、受│││日19時48分││稱其前於網路購買商│月12日20時08分許,在高│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許││品時,因發生錯誤設│雄縣某中國信託銀行自動│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定為分期付款,需至│櫃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提款機操作取消,致│作轉帳新臺幣3700元至被│表、中國信託銀行匯款│││││被害人誤信為真,陷│告上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收據、臺灣中小企業銀│││││於錯誤。│(帳號:00000000000)│行營業部99年3月31日│││││││99部營業字第00967號│││││││函檢送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見甲○99偵7764號卷│││││││第25至26、28至31頁;│││││││99偵8618號卷第36至39│││││││頁)│├──┼─────┼───┼─────────┼───────────┼──────────┤│3│99年3月12│黃可潔│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被害人遂依指示於99年3│黃可潔之警詢筆錄、受│││日20時許││稱其前於網路購買商│月12日20時23分許,在土│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品時,因發生錯誤設│地銀行頭份分行某自動櫃│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定為分期付款,需至│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提款機操作取消,致│提款後,轉帳新臺幣1763│表、台新銀行歷史交易│││││被害人誤信為真,陷│9元至被告上開臺灣中小│明細查詢表、臺灣中小│││││於錯誤。│企銀帳戶│企業銀行營業部99年3││││││(帳號:00000000000)│月31日99部營業字第00│││││││967號函檢送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見甲○99偵7764號卷│││││││34至38頁;99偵8618號│││││││卷第36至39頁)│├──┼─────┼───┼─────────┼───────────┼──────────┤│4│99年3月12│謝美珍│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被害人遂依指示分別於99│謝美珍之警詢筆錄、受│││日19時9分││稱其前於網路購買商│年3月12日19時49分許、│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許││品,因發生錯誤設定│同日21時8分許,在花旗│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為分期付款,需至提│銀行北台中分行某自動櫃│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款機操作取消,致被│員機前,依對方指示操作│表、中國信託轉帳憑證│││││害人誤信為真,陷於│先後轉帳新臺幣14989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錯誤。│、12345元至被告上開臺│業部99年3月31日99部││││││灣中小企銀帳戶│營業字第00967號函檢││││││(帳號:00000000000)│送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見甲○99偵8618第28│││││││至34頁、第36至39頁)│├──┼─────┼───┼─────────┼───────────┼──────────┤│5│99年3月12│李曜丞│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被害人遂依指示分別於99│李曜丞之警詢筆錄、受│││日19時許││稱其前於網路購買商│年3月12日20時12分、14│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品,因付款方式勾選│分許,在台中市某彰化銀│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錯誤,需至提款機操│行自動櫃員機前,依對方│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作取消,致被害人誤│指示操作先後轉帳新臺幣│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信為真,陷於錯誤。│19732元、1260元至被告│化銀行匯款單據、臺灣││││││上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99││││││(帳號:00000000000)│年3月31日99部營業字│││││││第00967號函檢送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見甲○99偵8178號卷│││││││第65至66頁、71頁、75│││││││至77頁、99偵8618號卷│││││││第36至39頁)│├──┼─────┼───┼─────────┼───────────┼──────────┤│6│99年3月12│方耀家│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被害人遂依指示於當日13│方耀家之警詢筆錄、臺│││日13時許││稱其子借錢不還,需│時53分許,在臺中縣梧棲│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匯錢至伊帳戶,○○○鎮○○路○○○號梧棲郵局│99年4月2日99部營業字│││││害人誤信為真,陷於│內,臨櫃匯款新臺幣10萬│第00314號函檢送之客│││││錯誤。│元至被告上開臺灣中小企│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銀帳戶。│明細查詢單、郵政跨行││││││(帳號:00000000000)│匯款申請書(見甲○99│││││││偵7840號卷第5頁、第│││││││12至15頁)│└──┴─────┴───┴─────────┴───────────┴──────────┘附表二:(以下金額單位為新臺幣)┌──┬─────┬─────┬──────────┬────────────┐│編號│被害人姓名│給付總額│給付期限│報值掛號寄送地│├──┼─────┼─────┼──────────┼────────────┤│1│楊佳安│貳仟元│99年10月30日以前給付│桃園縣八德市瑞發里19鄰介│││││貳仟元。│壽路二段933巷14號│├──┼─────┼─────┼──────────┼────────────┤│2│謝美珍│肆仟伍佰元│99年10月30日以前給付│臺中縣東勢鎮新盛里25鄰東│││││肆仟伍佰元。│坑路155巷3號│├──┼─────┼─────┼──────────┼────────────┤│3│陳亞絜│壹仟伍佰元│99年11月30日以前給付│臺南縣歸仁鄉武東村7鄰武│││││壹仟伍佰元│東一街48巷21號│├──┼─────┼─────┼──────────┼────────────┤│4│黃可潔│伍仟伍佰元│99年11月30日以前給付│桃園縣復興鄉華陵村9鄰巴│││││伍仟伍佰元。│崚105號│├──┼─────┼─────┼──────────┼────────────┤│5│李曜丞│柒仟元│99年12月30日以前給付│臺中市北屯區仁和里21鄰四│││││柒仟元。│平路238巷268號│├──┼─────┼─────┼──────────┼────────────┤│6│方耀家│貳萬元│100年1月30日以前給付│臺中縣梧棲鎮草湳里6鄰梧│││││貳萬元。│南路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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