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一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七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