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念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傅念楚前於民國(下同)99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金融信用借據約據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5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76,422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10%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11.3%之年息,暨自民國10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放款短查詢畫面及利率查詢表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