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09號聲請人 詹桂霞 (即 詹陳 却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09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提出股務代理機構出具之掛失通知書、提出被繼承人詹陳却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詹陳却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否則應由被繼承人詹陳却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始為適格、遺產(股票)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提出補正狀,未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向家事法庭查詢公文,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