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劉予齊 被告 彭清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元明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