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5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淑如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始得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就本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固據其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為
據。惟依兩造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
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就本事件合意
管轄之約定乃併存之合意管轄,並非排他之合意管轄,依法
律規定之法院仍有管轄權。而被告之住所既位於本院轄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仍有管轄
權。本院既非無管轄權之法院,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說明,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
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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