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原告 王阿有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被告 林蘭花
林培茵 林巧柔 林語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二十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及將繕本逕送對造:就被告林蘭花之104年度至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有何意見?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4年7月29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104年8月1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時,被告林蘭花是否有其他足以清償債務之財產存在?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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