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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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5、6、7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
5、6、7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如附表編號1至4、8至9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5、6、7所示之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5、6、7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至4、8至9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
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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